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程序

1.         评价申请

食品工业企业自愿向评价机构提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申请。

1.1 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   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3)   已经按照评价依据要求,建立诚信管理体系,且至少连续运行3个月;

(4)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申请书(见附3);

(2)   营业执照;

(3)   生产许可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出口企业备案证明;

(6)   诚信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7)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和自我声明;

(8)   财务状况证明;

(9)   提供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声明;

(10)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评价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1) 企业已通过其他体系的认证证书(如在监督期间,应提交认证证书保持有效的证明);

(12) 其他需要的文件。

2.         评价受理

2.1 评价机构受理评价业务后,应向食品工业企业公开以下信息:

(1)   评价资格;

(2)   评价的工作程序;

(3)   评价依据;

(4)   证书的有关信息;

(5)   评价的收费标准。

2.2 材料审查

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程序等,在15个工作日内对食品工业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保存审查记录,以确保:

(1)   评价工作形成文件;

(2)   评价机构和食品工业企业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   对于申请的评价范围、食品工业企业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评价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评价服务。

2.3 审查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评价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书面通知评价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评价申请并明示理由。

3.         现场审核

3.1 评价机构应根据审核需要,组成评价审核组。

评价审核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评价审核组应具备对评价依据中涉及到的管理、财务、技术等各项因素进行评价的能力;

(2)     评价审核组评价人员的能力应经评价机构考核;

(3)     评价审核组评价人员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3.2 首次会议。应通报审核计划、日程安排及保密承诺等。

3.3 审核实施。评价审核组应在提出申请的食品工业企业的场所实施审核。

3.3.1审核关注:

(1)      诚信管理体系文件与企业自我声明;

(2)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场所的具体情况;

(3)      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

(4)      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5)      评价食品工业企业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核查与合规性评价、体系评价以及征信评价。

3.3.2 评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符合性和有效性。应重点覆盖以下方面:

(1)      与诚信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      根据诚信方针、目标和所确定的诚信因素进行的诚信体系运行控制;

(3)      对诚信绩效、运行控制目标和指标,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价;

(4)      诚信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及履行情况;

(5)      内部核查与合规性评价、体系评价、征信评价;

(6)      不符合识别、纠正、预防和信用修复。

3.4 末次会议。评价机构应将发现的问题形成文件并书面告知申请评价企业,包括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宣布现场审核结论。

3.5 不符合验证。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要求食品工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提出明确的更正要求。评价机构应审查食品工业企业提交的纠正措施和结果,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3.6初次评价,评价审核组至少由两名评价人员组成,评价审核组组长在一个完整持续的评价期内应为同一人。

3.7 当受审核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覆盖了多个生产场所时,评价机构应对每个生产场所实施现场评价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当食品工业企业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已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证书,否则,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3.8 审核时间

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行业特点、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复杂程度、食品工业企业的规模、技术和法规环境、体系范围内活动的外包情况、场所的数量及对多场所的考虑、评价要求和其所承担的风险等,策划和完成对其诚信管理体系的完整有效审核所需的时间,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评价机构应记录所确定的时间及其合理性。

4.         评价决定

4.1 综合评价

评价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必要时,评价机构应对食品工业企业满足所有评价依据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作出食品工业企业所建立的诚信管理体系能否获得证书的决定。

评价机构在作出颁证决定之前,应获得初次评价审核的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项已整改并达到相关要求。

4.2 颁证决定

对符合评价要求的食品工业企业,评价机构应公示并颁发证书。

对不符合评价要求的食品工业企业,评价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评价的原因。

4.3 对评价决定的申诉

食品工业企业对评价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价机构申诉,评价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食品工业企业。

食品工业企业如认为评价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

5.         跟踪监督

5.1监督频次

评价机构应根据食品工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特点及所承担的风险,合理确定跟踪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或运作环境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增加跟踪监督的频次。

跟踪监督审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每次跟踪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范围内的重要要素。三年证书有效期内应覆盖企业的所有部门,其中企业生产、质量及体系管理部门应为年度必检部门。

监督合格后应在证书“监督保持标识”处加印机构标识。

5.2 评价机构应对监督审核活动进行规划,以便定期对诚信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应考虑食品工业企业及其体系的变更情况。

监督活动应包括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满足评价标准规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监督审核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      内部核查、合规性评价、体系评价、征信评价;

(2)      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情况采取的纠正措施;

(3)      投诉的处理;

(4)      诚信管理体系在实现企业目标方面的有效性;

(5)      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进展;

(6)      诚信因素的动态识别与持续的运行控制;

(7)      企业重大信息的任何变更;

(8)      标识的使用和任何其他对评价资格的引用;

(9)评价机构就评价的有关方面询问食品工业企业;

   (10)审查食品工业企业对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等);

   (11)要求食品工业企业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纸质或电子介质);

   (12)从有关方面获取食品工业企业相关体系运行信息;

   (13)其他监督食品工业企业的方法。

5.3 必要时,跟踪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5.4 跟踪监督结果处置

对于跟踪监督审核合格的食品工业企业,评价机构应作出保持其证书资格的决定,否则,应暂停或撤销其证书资格。

当食品工业企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时,应立即撤销其资格证书。

5.5 动态管理制度

评价机构应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诚信体系运作情况。

5.6 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评价机构应通过与食品工业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要求食品工业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并及时向评价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     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3)     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     诚信管理体系和过程发生重大变更的信息;

(5)     有关产品、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变化的信息;

(6)     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

(7)     有关政府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8)     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9)     重大失信行为信息;

(10)   其他相关重要信息。

5.7 信息分析

评价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跟踪监督频次在内的措施和暂停或撤销证书资格的措施。

6.         再评价

企业诚信证书有效期满,可申请再评价,再评价程序与初次评价程序一致。

评价机构应根据再评价审核的结果,以及评价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企业相关方的投诉,作出再评价决定。

7.         评价范围的变更

(1)      获证食品工业企业拟变更业务范围时,应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评价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评价机构根据获证食品工业企业的申请,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4.1条的要求作出颁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食品工业企业的监督或再评价审核一起进行。

(3)      对于申请扩大获证业务范围的,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